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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经验,房地产企业上交的维修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进入开发成本扣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4 08:40:02浏览95次

公司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企业上缴的维修资金能否从开发成本中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企业上缴的维修资金能否从开发成本中扣除

问题内容:

请问:房地产企业收取的维修基金已经缴纳营业税了吗?在此前提下,企业提交的维修资金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从开发成本中扣除?它能作为推论的基础吗?

回复:

你好:

我们已收到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税务咨询问题,现就您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的规定,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是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代管基金,专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更新。鉴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的特殊性,房地产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号[〔1995〕4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期间收取的一切费用,如已计入房价并向购房人收取,可作为房地产转让的所得税。如果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在房价内,但与房价分开收取

,则不得作为房地产转让收入。对于作为转移所得税的收费,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20%扣除的基数。征收费用不作为房地产转让收入征税的,征收费用在计算增值时不得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维修基金包含在房价中的,可以扣除,但维修基金不在开发成本范围内,不得作为扣除20%的基数。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处理程序请直接咨询您的主管或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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