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4 08:40:02浏览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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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企业上缴的维修资金能否从开发成本中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企业上缴的维修资金能否从开发成本中扣除
问题内容:
请问:房地产企业收取的维修基金已经缴纳营业税了吗?在此前提下,企业提交的维修资金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从开发成本中扣除?它能作为推论的基础吗?
回复:
你好:
我们已收到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税务咨询问题,现就您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的规定,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是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代管基金,专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更新。鉴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的特殊性,房地产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号[〔1995〕4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期间收取的一切费用,如已计入房价并向购房人收取,可作为房地产转让的所得税。如果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在房价内,但与房价分开收取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维修基金包含在房价中的,可以扣除,但维修基金不在开发成本范围内,不得作为扣除20%的基数。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处理程序请直接咨询您的主管或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