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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对债务承担连带,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4 14:30:03浏览74次

[提及]本案为原债权人在恶意注销公司的控股股东死亡后要求其他股东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纠纷。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撤销的情况下,作为清算义务人的全体股东,因不履行清算义务,需要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个人股东不能用无过错作为免责辩护。所有股东对原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的性质是在公司法人资格被否定后清偿债务的责任。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应该是无限的、连带的和几个。

[案例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AA批发中心(以下简称“批发中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上海丙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顾甲出资245万元,顾乙出资255万元。谷甲是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总监,于2001年7月与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一家批发中心向C公司提供了7000个建筑模板。

之后,丙公司欠了货。2003年3月,工商部门批准取消c公司的法人资格。申请人及保证人为顾,乙方未参与结算及注销。2004年6月,批发甲方向宝山法院起诉公司乙和顾甲。宝山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甲、乙双方结清了丙公司的财产,甲批发支付490元,200元支付29412元,逾期支付29412元,案件受理费10206元。古阿于2005年2月4日去世。批发中心于2005年6月向保山法院申请执行,保山法院于2006年2月裁定暂停执行。2009年2月,批发甲方向青浦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乙公司未履行股东责任,逃废债务,要求责令乙公司赔偿529,818元(即上述宝山法院判决中的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之和)及利息损失。

[法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共同清算义务人,应当与顾甲公司共同清算丙公司的资产,但顾甲在宝山法院判决生效前已经死亡,顾甲对丙公司的账簿和经营状况拥有控制权,乙公司未能履行清算义务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对B公司的主要资产、账簿和重要文件是否丢失存在疑问。因此,很难断定B公司未能履行其清算义务导致账簿和重要文件的损失,因而无法清算。因此,批发A中心关于B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一家批发中心上诉称,清算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一些清算义务人的死亡不能免除其他义务人的责任。股东之间的内部分工不影响他们共同的外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果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顾某未依法通过清算为丙公司办理注销手续,明显是对股东权利和有限责任的滥用。它故意逃避债务的意图显而易见。目前丙公司的账簿和财产不清,直接导致无法依法清偿上诉人A批发中心享有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甲方对上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被上诉人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另一股东,与顾甲共同承担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虽然公司不经清算即被撤销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顾甲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清算义务人的行为,但公司B没有尽职尽责,在顾甲的违法行为上存在错误。根据《公司法》关于督促清算人切实履行清算义务、充分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乙公司以顾甲擅自撤销公司为由拒绝赔偿的意见是其个人过错,乙公司不知道的不予采纳,被上诉人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随后,二审将b公司赔偿给邳州AA批发中心的529,818元及利息予以减刑。

[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撤销,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案的特点是恶意注销公司的控股股东已经死亡,而被要求承担责任的股东不知道控股股东注销公司债务的行为,并声称自己没有公司的账簿和其他重要信息。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当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撤销时,善意股东是否应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进一步的问题是:善意股东承担的责任的性质和范围是什么?

一、未经清算而被撤销的公司的股东对原债务承担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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