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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程序可终止吗,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规定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6 16:25:01浏览91次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清算。但是,必须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规定怎么样?我相信你会对此非常感兴趣。今天的五六懂法网迷你系列将带您了解更多关于这个问题的信息。接下来,请看详细的介绍。

一、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规定

(一)指令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册和财务账册

法院在启动清算程序后决定成立清算组之前,应当首先指示公司或者股东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单和财务账簿。因为为了完成公司的清算,必须能够确认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因此,提交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以及财务账簿是必要的先决条件。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上述材料,将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相反,成立清算组会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因此,提交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及财务账簿的命令应在清算组成立之前提交。而且要根据债权的大小和数额来决定是否要求债权人参加清算组。

(二)确定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的确定,应当以公司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单和财务会计账簿凭证并进行清算为初始前提。《台湾公司法》第79条规定是否要求全体股东参与公司清算:全体股东为清算人。《日本商法典》第121条规定,清算由执行股东进行。依我看,原则上应该通知所有股东参加清算。如果不能有效通知全体股东,或者部分股东不愿意参与,但清算不会受到影响,则不要求全体股东参与清算。如果股东人数过多,可以建议股东代表成立清算组。债权人是否需要参加清算组应视情况而定。如果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人应当成为清算组成员。其他债权人是否需要成为清算组成员,可以根据债权数额确定。

(三)清理财产、债权债务及相关事务

清算组成立后7日内,清算组应当将公司清算中的司法干预、清算组的组成等事项书面通知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可以借鉴法国、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在清算期间的做法,在公司前面加上“清算中的公司”字样,可以突出公司处于清算中,便于识别。现实中,债权人和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滞后。如果能够及时获得公司解散的信息,在采取法律行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之前,不会发生公司无法实现其债务的情况。

清算组需要通过必要的诉讼确认公司财产清算的,应当以其名义提起诉讼。法院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扣押银行存款等强制措施的,清算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确认后采取强制措施。并评估公司的非货币财产。

清算组在确认债权债务时,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核对其证明材料,包括异议债权的确认和处理以及必要的诉讼确认。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结业务,终止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清理未结合同,解决公司现有业务,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应收账款的收取和债权人ri的收回

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财产价格发生变化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法院确认。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确定后,清算组可以按照清算方案实施。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法院确认。清算前发现的缺失债权可以纳入清算。清算后发现债权缺失,属于剩余分配财产范围的,各股东应当在剩余分配财产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对于超出剩余分配财产范围的数额,清算组成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清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

(四)制定清算方案,提交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和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公司未在解散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清算组成立后,故意拖延清算的;

(3)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根据**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和《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的规定,只有两种主体可以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种是公司的债权人,另一种是公司的股东。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公司职工不得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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