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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破产清算人的任职人数问题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08:40:04浏览144次

至于清算人的数量,大多数国家没有做出任何限制性规定。清算人的人数应当根据公司的规模和清算事务的工作量确定。确定清算人数量的原则是以**低的清算成本完成清算。清算人不要求有一个以上的人,即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清算人可以是一个清算人或几个清算人。

随着现代社会中公司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数量和复杂性的增加,这种情况在清算中得到了反映。由于一个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明显增加了困难,他经常不能这样做,需要与他人合作来执行清算事务,因此各国的立法并不排除出现多个清算人。《香港公司条例》明确规定,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清算人进行清算。《日本商法典》 1950年以前,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的规定,没有清算人团体的规定。

然而,当法律在1950年修订时,清算人协会制度是根据董事会制度建立的。在瑞士,民事和商业立法是统一的,清算委员会也在其债务法典中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中作出了规定。《俄罗斯民法典》年19%时,公司的清算也由清算委员会规定。但是,在清算人众多的情况下,基于清算事务需要通过一定的表决机制做出有效决议的要求,清算人的数量应限制在奇数个,以满足表决的需要。根据《日本商法典》第128条的规定,如果有多个清算人,清算应由他们的多数决定。

从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现行规定来看,公司的清算需要以清算组的形式进行,从而排除了清算人是清算人的情况。这种监管实际上迫使许多小公司付出清算成本,增加了公司股东甚至债权人的负担。这不符合**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投资者产出和成本效益等经济法的要求。特别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只有一个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184条,仍需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该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造成内部法律冲突。因此,清算人的数量应该根据清算事务的复杂程度来确定,而不是拘泥于一个固定的人或团体。这个问题需要随着我国专业清算人的建立和逐步发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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