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2 16:15:02浏览87次
五六懂法网知识编辑整理提供如下:公司发现,在解散和清算的某个阶段,甚至在财产被处置之后,资产不足以抵销债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首次确立了公司强制清算中的协商机制,主张清算组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全体债权人与清算中的公司就债权清偿达成的和解属于债权人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效力应当在不涉及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不受干涉地予以承认。其次,不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强行进行破产清算只会增加债务清偿的时间成本和费用,这对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有害。 第三,和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意味着公司的资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即不存在需要破产清算的破产问题。因此,如果在解散和清算中破产的公司与其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则应将其视为从破产和清算转换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