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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司法解释,公司清算司法解释将出台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3 17:00:09浏览110次

即将发布的公司清算司法解释

记者从**高人民法院了解到,经过专家、学者和法院系统的论证,**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司法解释初稿已经完成,正在等待司法委员会讨论通过。**高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法官金剑锋博士参与了司法解释的调查和起草工作。近日,记者就公司清算相关问题对金剑锋进行了专访。

债权人、股东和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记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时必须进行清算,但如果公司不进行清算,谁能要求法院启动清算程序?

金:《公司法》第184条只规定了债权人申请清算的权利,没有规定股东或公司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我们认为,公司解散后,股东或公司也应有权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因为如果公司不及时进行清算,不仅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还可能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公司清算关系到股东要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股东是公司的利益相关方。股东要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是对公司的债权,但这种债权从属于外部的清偿债权。中国《公司法》承认债权人申请清算的权利,因此,没有必要限制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记者:公司法第184条规定的特别清算应当适用什么程序?是否有二审终审?

金:目前《公司法》第184条规定的适用存在以下问题:特殊清算适用何种程序,是否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我们认为,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清算应被视为非诉讼案件,类似于启动破产程序,而不应被视为一般诉讼程序。因此,债权人不应列为“原告”,而应列为“申请人”。这是因为《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是提起诉讼。

清算人和清算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记者:清算人和清算人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金:要进入清算程序,首先要确定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应当指定一名清算人,清算人应当代替原公司法人机构进行清算事务,清理债权债务。

因此,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清算义务人是指公司解散后,负责组织清算人清算公司债权债务的主体,也可称为清算主体。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主体)是股东、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人,又称清算组,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包括社会中介组织或个人。我们认为,在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之后,公司的原代表和执行业务的机构将失去其职能和权力,清算人将代表公司行使这一权力。因此,清算人是清算公司的代表和业务执行机构,在公司内部执行清算业务,代表公司

企业法人解散后,其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其性质为清算法人。清算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因企业解散而消灭。清算法人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可以以清算为目的从事民事行为,并以清算法人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那么,将清算组织列为独立诉讼主体并允许其以清算组织的名义参与诉讼的原司法解释是否继续适用?

金:中国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在清算中的法律地位,所以上述司法解释应该废止,因为企业法人解散后,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主张债权、偿还债务,可以起诉和应诉。虽然清算中的法人因解散而与原企业法人相比,其权利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本质上是相同的,不应影响其主体资格的存在。清算法人依法设立清算组织的,清算组织行使清算法人机关的职能。清算组织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地位属于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

清算组织将在诉讼中代表公司。

记者:请介绍一下公司清算的全过程?

金: (1)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接管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清理公司资产,并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当评估价格和清算方案未获通过,且表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清算组应向法院申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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