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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企业清算程序及税务处理破产清算顺序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4 15:15:02浏览141次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当协会被取消时,必须进行清算。

清算程序与税务处理

(1)关于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清算期间,公司应存续,但不得开展任何与清算无关的业务活动。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二是通知或宣布债权人并登记他们的债权。债权人应当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清算组将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计划。

四是资产处置,包括应收账款的回收和非货币资产的出售,其中坏账应作为坏账处理,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

第五是还清债务。公司财产(不含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律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第六是剩余财产的分配。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债务后仍有余额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给各投资者。剩余财产的分配应视为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损益。公司财产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后,方可分配给股东。

第七是准备清算报告和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2)清算收入的计算从清算程序的角度来看,清算过程是企业解散后,清算资产的处置和分配,**终清偿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的过程。清算收入的计算主要是指处置全部资产和清偿全部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收入的计算。此外,企业清算意味着持续经营已经终止,这是企业存在的**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收入时,还应考虑企业清算前未确认的递延收入、未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税前扣除但不再实际支付的应计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未超过赔偿期的损失。清算收入可用以下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收入=处置全部资产的收入-清算费用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不可收回的债权损失-未确认的递延收入-税前扣除但已扣除但不再实际支付的未实现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商誉-往年发生的损失。

其中,处置全部资产的收入=资产的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资产的计税基础-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税前允许的税费是指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资产处置期间支付的,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计算清算所得时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首先,清算期应被视为企业终止持续经营时的独立纳税年度。

第二,清算收入的计算应视为隐藏收入或资产损失的实现。

第三,在计算清算收入时,允许弥补上一年度的损失。

(3)清算所得税的计算等于清算收入乘以25%的税率。由于清算期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期,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与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

首先,在清算过程中处置所有资产的收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技术转让收入。税法规定,500万元以下的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技术转让业务涉及清算过程,以上优惠

第二,清算企业在正常减免税期间有清算业务,不能享受减免税。即使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适用过渡性优惠税率的纳税人有清算业务,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也不能适用15%、20%或其他优惠税率,而应全部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如果购买国内设备或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税收抵免在清算前尚未到期,则允许纳税人从清算机构的税收中扣除上述税收抵免。由于投资抵免税不是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而是属于纳税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应当享受但尚未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应当允许其在清算过程中享受。

第四,风险投资企业在清算前投资于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有关规定,其投资的70%尚未全部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允许风险投资企业从清算收入中扣除余额。

未经清算而自行终止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也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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