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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申报债权,未在解散清算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能否因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重新获得申报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6 11:05:02浏览109次

在清算义务主体未滥用解散和清算程序,且清算组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通知和公告的情况下,解散和清算程序对于延缓已宣告逾期的债权顺序的效力,不能通过解散和清算程序向破产和清算程序的转换而消除。除破产法另有规定外,解散和清算程序对逾期债权清偿的延迟影响,使这部分债权不再属于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破产债权范围,丧失了在破产和清算程序中申报的资格。

然而,由于缺乏合理通知而未能申报的债权人应被赋予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作出补充申报的权利。同样,清算债权报告期后新产生的债权也是例外。对于这种债权,无论是已知的还是未知的,在破产清算中仍可在通知和公告的申报期内予以申报。

对于清算组在解散和清算中明确给出审查意见的申报债权,虽然破产清算程序可以通过公告确认为申报债权,但该确认只是对破产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的程序性承认,不能直接承认清算组对申报债权的审查结论。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对债权申报进行审查。通过对管理人的中立审查,有助于明确债权申请人是否真正具有破产债权人的身份,并排除清算组因利益关系而对相应债权申请的承认或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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