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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达到法定人数。法定人数是指合法的资格和有限的人数。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股东资格。法定人数为《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限于两个以上股东和五十个以下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不出资,公司就不能成立。股东的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前款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例如拍卖行业至少需要100万元注册资本)。
股东可以以现金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全体投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投资者同意,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当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组成、产生和权限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公司的组织结构一般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和经理。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办公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方可登记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执照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办公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方可登记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执照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有两种类型的公司,即设立型公司和非设立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