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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依法清算的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5 10:55:03浏览77次

未依法清算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上诉案及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评析

黄亮[1]

[案例]:

北京市规划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27日,注册资本20万元,股东张出资6.8万元,钱出资6.6万元,出资6.6万元。2008年5月28日,北京一家服务公司与规划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规定服务公司应为规划公司提供材料和安装服务。策划公司向服务公司支付29万元,其中签约当日支付6万元,活动结束后两周内支付4万元,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19万元。本合同成立后,如单方面终止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违约方应以合同金额的50%赔偿非违约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合同签订后,服务公司向规划公司提供服务。规划公司只支付了5万元,余额尚未支付。在向策划公司索要欠款的过程中,服务公司突然发现策划公司已于2009年1月12日被取消。股东张韬、陈红亮、钱伟向工商部门提交虚假清算报告和股东会决议,骗取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现该服务公司已起诉张、钱,要求赔偿合同价款24万元,违约金14.5万元。

[焦点]:

公司和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没有关系。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向股东主张权利。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他们应该得到支持吗?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钱在清算策划公司时,没有通知债权人服务公司,也没有在报纸上公告,也没有依法进行清算。之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对规划公司的注销登记,张、钱对规划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陈某拒绝接受,并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估]: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面临终止时,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进行全面清算和处置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使公司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消除,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的依据。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直接目的是清理即将终止的公司财产、债权和债务,而**终目的和价值在于通过清算程序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权利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全面有效保护。中国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公司清算制度,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清算组成员在公司发生未清偿清算、逾期清算、延期清算、非法清算和非法定清算时承担赔偿、清算或其他民事责任。

本案规划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公司,并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张、钱,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但是,公司清算组没有通知债权人为公司服务,也没有在报纸上公告,也没有依法进行清算。相反,它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要求计划公司股东依法承担清算责任。张、钱声称没有提交虚假材料,但代理人向工商部门提交了虚假材料。

由于张、为清算组成员,张、钱对虚假的清算报告及与清算报告内容一致的股东会决议进行了签名确认,故张、钱作了虚假的清算报告,应由张、钱承担责任。陈某关于他不是清理小组成员因而不应承担清理责任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因此,法院裁定由股东张、钱对策划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重视公司的设立,轻视公司的消失”是我国公司法立法和执法中长期受到批评的一个现象,不能完全解决。公司经常因“管理不善”或“名存实亡”而倒闭和离开。公司登记机关只能以公司未参加年检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然而,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办理注销手续的公司是“罕见的”。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公司将在不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被注销,在公司被注销之前,股东将负责清偿所欠的债务。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在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恶意注销和处分公司财产,不仅未履行清算义务,而且侵占了公司财产,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状况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这正是本案的情况。股东虽然知道清算,但由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也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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