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6 20:55:02浏览106次
无论是破产清算还是解散清算,都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完成公司清算。所谓清算组,是指在公司破产或者解散时,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执行机构。在一般公司立法和工作中,它被称为“清算人”。
清算组的组成因清算原因而异。根据《公司法》第189、191、192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因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二)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自然解散外,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决定。
(三)公司被迫解散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至于“相关主管部门”的性质,《公司法》没有明确说明。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公司法》第198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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