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7 11:50:03浏览91次
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是指在符合合伙企业清算条件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清算的方式、手段和方法。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分为两种清算程序,即一般清算程序和特殊清算程序。合伙人或者经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组织合伙企业清算的,也称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者不能组织清算的,由法定机构指定的清算为特别清算,也称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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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
1.所有合伙人组织清算;
2.大多数合伙人同意组织清算的合伙人;
3.清算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由第三人组织;
4.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
1.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应当进行清算;
2.清算人应为所有合伙人;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合伙企业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合伙企业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代表合伙企业。
6.清算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况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登记债权。
7.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律赔偿、所欠税款和已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依法分配。
9.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15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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