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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的区别,非破产清算的基本步骤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9 09:25:02浏览141次

公司非破产清算(指公司自愿解散并被依法责令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公司清算,不论其性质如何,都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成立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决定。强制解散的,清算组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2.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下列业务:

(一)接管公司财产。(二)关闭公司的未结业务; (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4)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取消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时间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收到通知的,清算组应当自**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计划。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清算组将提出清算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或由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清算费用; (二)应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三)应纳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为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支付了上述费用。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将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进行分配)。 (6)结束清算工作。清算组终止分配后,应当向股东会或者主管机关提交清算终止报告,经批准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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