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9 09:25:02浏览141次
公司非破产清算(指公司自愿解散并被依法责令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公司清算,不论其性质如何,都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成立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决定。强制解散的,清算组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2.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下列业务:
(一)接管公司财产。(二)关闭公司的未结业务; (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4)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取消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时间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收到通知的,清算组应当自**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计划。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清算组将提出清算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或由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清算费用; (二)应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三)应纳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