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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清算的连带责任,公司解散怠于清算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30 14:50:03浏览155次

公司解散后,股东怠于清算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程培青)11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务纠纷案。法院裁定,未能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悉,此案是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二)》相关规定,裁定延迟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首例案件。

2003年1月14日,夏某、程某、李某出资组建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企业2005年度年检,也未在2006年9月17日前办理年检手续。2007年11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吊销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尚未按规定进行清算。与此同时,该公司因其贸易业务欠其债权人山西科技有限公司89万元以上的贷款。

2008年5月5日,债权人山西科技有限公司以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夏某、股东程某、股东李某为被告,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其贷款89万余元,已多次拖欠。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检索系统中进行搜索后,发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一家由三名股东出资的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现在公司早已空无一人,三人在太原注册了一家公司。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夏某、程某、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拖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资产损失,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并对给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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