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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公司的普通清算及向破产清算的转化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5 21:05:02浏览144次

公司全面清算及其向破产清算的转变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主要)会议确定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织,由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股东(总)会决议解散、公司因实现或者不可能实现既定指标而解散、公司因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决定解散等原因,应当进行普通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91条,一般清算组的组成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公司章程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其他候选人。

二、上述解散事由出现后超过15日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在这种情况下,清算组的组成应由法院指定。法院可以根据公司解散的具体情况,指定股东、董事、监事、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组成清算组。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指定其工作人员为清算小组成员。

从普通清算向破产清算转变的原因:清算是由于公司解散。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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