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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时怎么保护债权人权利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6 07:55:02浏览95次

如果公司没有足够的营业额,它将面临破产。随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将被清算。**高人民法院特别对保护债权人做出了重要规定。由此可见,公司清算中的债权人保护是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下面将描述如何保护债权人。

一、重视对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公司清算的目的应当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但是,由于现行《公司法》原则限制了清算组和清算义务人在公司清算程序中的责任,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无法实施,大多数公司在决定解散后没有进行实质性清算。

公司法定退市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债权人权益的失败、公司诚信的缺失、经济秩序的混乱,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而且在退出市场时也要有完整的规则。公司清算诉讼可以建立健康有序的公司退出机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正是有了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才能获得法律主体资格,并与社会建立各种法律关系,这也是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条件之一。《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作为一个商业实体,公司不可避免地会与各种社会实体发生经济关系,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来说,遵守上述清偿债务的规定不仅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关系到商业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公司清算案件中债权人权利

1、更换清算组成员

清算案件中,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可以从有关人员或者机构中选定: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 (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资格的人员。上述成员违反《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丧失专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申请更换权时,应当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包括:违反第01030190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公司股东违反第《公司法》条第20款的股东禁令,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8条和第149条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从事违禁行为的;执业律师违反《公司法》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停业或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违反《律师法》的,由政府财政部门予以停业或者吊销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丧失执业能力。或者上述人员因死亡、伤残等其他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根据公司的规模和业务范围,于60日内在注册地的全国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这是清算组的法定通知责任。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因违反上述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而未被清偿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应当自收到清算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

2、债权申报权

公司清算期间,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准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清算组重新核准。清算组不重新核准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准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判决。

3、债权异议核定与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即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由清算组进行登记。债权人的补充债权可以依法从公司未分配的财产中清偿。公司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主张,即股东应当清偿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取得的财产。但债权人因重大过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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