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1 07:10:03浏览90次
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保管、清理、改变价格和分配破产财产。其具体指控包括:
1.接管破产财产。
2.管理破产财产。
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主要包括:收回债务和外国财产;决定终止或继续履行拟履行的合同;由于[破产,复苏无效
行为给付的财产。
4.履行破产融资的外部义务。接管财产后,清算组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采取下列行为:将财产返还给有权收回财产的人;与专有权持有人交换财产;承认抵销权的抵销请求权;支付破产费用。
5、制定并实施破产财产价格变动和分配计划。清算组应当在对破产财产进行核实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对破产财产提出价格变更方案。然后,根据破产财产价值的变化确定可分配财产的价值,并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的顺序制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批准并经法院批准后实施。
6.处理破产程序中介的相关事务。清算组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后,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完成后,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并向原破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我接管破产企业。包括破产企业人员和财产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的印章、财务账簿和凭证、重要文件和合同等。
第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置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决定终止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清理破产债权,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清理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依法收回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和对外财产。
八、根据需要,请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法院批准。
十、破产企业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财产所有人取回。
十一、清偿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抵押物。
十二、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结束时,其1、隐瞒、私分或无偿转移财产; (二)以异常低价出售财产。3.为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提前清偿未偿债务;5.清算组放弃其债权和其他行为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1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应当请求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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