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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务中公司解散清算的八大问题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1 11:30:04浏览82次

论实务中公司解散清算的八大问题

导读:经股东或发起人同意设立公司,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公司法人资格成立。此时,公司财产不受投资者或股东控制,公司立即独立享有民事主体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以其股东的出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独立享有独立法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未经法律程序,不得拒绝或取消此类主体资格。与自然人一样,公司作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也有一定的生命周期,这或者是因为股东的自主性,或者是因为法律原因,或者是因为公司存在司法部门强制的死亡原因。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公司应该死亡。公司的法律系统称之为解散。解散是公司死亡的先决条件。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与破产清算不同,公司解散后仍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就像自然人死亡后清理遗产和相关事务一样。只有这样,公司才能**终依法从社会主体中彻底消失。

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之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和清算有比较完善的规定。然而,由于各公司的投资者或股东对公司的合法合规死亡关注不够,公司清算的重要性被忽视。与此同时,由于商业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信用能力,恶意逃废债务和名存实亡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许多公司具备了解散的条件,却没有进入法定清算程序。一些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好几年了,但却视而不见。公司股东不仅在公司解散时拿走了公司的财产,还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大肆转移公司的资产。因此,公司解散和法定清算的条件尤为重要,即保护公司小股东或非实际控股股东的利益,以及公司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商业实体在经济秩序中始终遵循和建立的合法渠道,依法退市的法律机制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对解散和清算中的几个焦点问题提出了一些浅见,希望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公司解散成因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及分类

公司解散是公司**终消亡的前提和清算的来源,也称为公司清算的前置程序。公司解散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解散包括宣布破产,这也是公司消亡的形式。狭义的解散不包括宣布破产。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司是否有可分配的剩余财产,有时在公司清算期间两者会发生转换,即如果在财产清算期间没有发现剩余财产,公司应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是强制性的,没有选择。这是一次彻底的司法介入清算。破产的前提条件需要由人民法院裁定。公司私权自治没有内容。而解散和清算可以由公司自己通过自愿程序来处理。因此,公司解散制度的形成有很多原因。根据解散的原因,我们公司的法律制度分为自行解散、法定解散和强制解散。强制解散包括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解散的五个理由。

《公司法》 (2)司法解释规定了183起可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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