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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死亡怎么赔偿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3 19:45:03浏览97次

 摘要:“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城乡居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差别很大,明显不公平。”今天下午,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群防群治的报告。邹委员建议调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消除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的巨大差异。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以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流、物流、车流、车辆和驾驶员快速增长,人、车、路矛盾日益突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一,宣传教育方面。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律规定的教育内容。没有具体的制度保障,没有统一规范的教育内容。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强制性规定最终将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经济投入来实现。交通管制部门被宣传投入压得喘不过气来,受经济形势制约。建议在宣传教育的强制性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职责,形成制度。

第二,交通事故的处理方面。

城乡居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差异很大,明显不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费用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同样的人,虽然遭受了同样的伤害,却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建议调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消除城乡居民死亡赔偿的巨大差异,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法律责任方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了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的处罚,但对道路交通法规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明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定义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具体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交通法规,另一种观点认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及其实施条例的专章。不同的理解导致不同的执法,不同的执法效果。建议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内涵和外延。 第四,关于非法超载。目前很多警力都是用来查处违章和“大吨小标”超载的。我觉得还是从制造车辆的源头解决问题,提高车辆的科技含量,禁止“大吨小标”车辆的设计、制造和出厂销售,锁好标。只要做到这一点,非法超载的问题就可以彻底解决。超载范围,超标和超标,车会发出警告或者无法行驶,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费用和警察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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