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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开门撞到人,乘客下车开门撞了电动车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5 22:18:03浏览100次

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实施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的人员;犯罪可能在车辆行驶时发生,也可能在车辆停止行驶后发生。

 [案情]

2007年7月17日20时许,邹乘坐张驾驶的天津DB****“”牌乘用车,沿天津市河北区晋中河东街自北向南行驶,在碧泽苑小区门前停下。邹打开左后门时,与从北向南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孙建中相撞。孙建中当场受伤。孙建中于2007年7月21日获救后死亡。经法医检查,孙建忠因脑损伤死亡。根据交管部门的责任,康某对事故负全责。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经审理,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阚某等人报警并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和第67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阚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为特殊交通事故案件。其特点是:一是案发地位于小区门口,主干道边上;二、本案行为人不是车辆驾驶人,而是乘坐车辆的乘客; 第三,案发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而不是行驶状态。

一、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实施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规定,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才构成交通肇事罪。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为基础。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法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社会机动车辆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通行场所。只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判定属于道路,就属于实施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否则,即使发生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事件发生在小区门口,位于道路边缘,但仍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被告之前没有开门。完全倒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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