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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是什么,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5 22:24:03浏览337次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申请表、保险单、批单和特别协议组成。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以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其父母为被保险人。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乘坐的合法营运的运输工具上的人员因运输工具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约定支付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样原因死亡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运输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支付意外死亡保险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患有本保险合同附件《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一》)所列伤残等级之一的,保险人按照本表所列赔付比例乘以相应运输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治疗仍未结束,则在第180天根据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认定,并相应缴纳伤残保险。

1.被保险人在《给付表一》中因同一交通事故发生一次以上伤残的,保险人应当支付全部伤残保险金的总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个肢体时,只缴纳一次伤残保险费;如果伤残项目的赔付比例不同,只赔付比例较高的伤残保险费。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结合之前因意外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并能为《给付表一》所列的较严重的项目领取伤残保险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较严重的项目缴纳伤残保险,但应当扣除之前缴纳的伤残保险。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采取同一运输方式支付上述保险利益的责任,以该运输方式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性或累计保险费达到该类运输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采取该类运输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致残、致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打架、被攻击或被杀害;

(3)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4)被保险人因整容及其他内外科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

(五)参保人员不遵医嘱,私自服用、应用、注射毒品的;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引起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造成死亡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在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被依法拘留、判刑的;

(3)被保险人受酒精或酒精、药物或管制药物影响的期间;

(四)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期间。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分期计算,每期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种运输方式对应的保险金额

保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能投保本保险的4份。

保额一经确定,不能中途变更。

 第六章 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为人民币88元,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七章 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第八章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且发生在本保险合同终止前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只按约定退还未满期间的净保险费。

第十条被保险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申请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最后居住地或邮寄地址发出的相关通知,视为已发送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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