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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可以遗嘱继承吗,死亡赔偿金遗产分配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7 08:36:03浏览152次

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分割原告:崔某。被告:王佳。被告:焦某。被告:王毅。原告崔某与被告王甲、焦某、王毅为邻居。王甲和王毅有一个儿子,王兵(2007年1月4日死于交通事故)。原告崔某与王兵关系良好。1995年7月,王炳成承包了建筑工程,需要木材。原告卖给王兵15.60

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分割的遗产吗

原告:崔某。

被告:王佳。

被告:焦某。

被告:王毅。

原告崔某与被告王甲、焦某、王毅为邻居。王甲和王毅有一个儿子,王兵(2007年1月4日死于交通事故)。原告崔某与王兵关系良好。1995年7月,王炳成承包了建筑工程,需要木材。原告王兵以17167.70元的价格出售白松15.607立方米。同时王兵向原告借款700元,并承诺7月底还清。之后王兵未能还清欠款,原告多次催告。王兵总是以工程款没结清为由推脱付款。2004年1月,王兵向原告开具了两张借条,称欠原告17,867.70元。2005年12月11日,原告向王兵要钱,王兵仍未付款,于是在他出具的欠条中写明“这笔钱有效。”2007年1月4日,王兵在巩义市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王甲、焦某、王毅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诉讼,最终判决被告向三原告支付人民币188,047.92元。很明显,王兵欠原告17,867.70元。王兵死后,被告人王甲、焦某、王毅主张继承王兵遗产的权利。原审告诉法院,要求三被告清偿王兵欠原告的人民币17,867.7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欠款利息,自1997年7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

[审判]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兵欠原告崔17,867.7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焦是王兵的妻子,王兵欠原告的债务为17,867.7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焦某有义务全额偿还。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支付期限,原告要求利息从1997年7月1日起计算,法院不予支持,利息可以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支付。被告王甲、王毅是王兵的法定继承人。庭审中,两人放弃继承王兵遗产的权利,法院认定不同意偿还王兵欠原告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得到法院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判处被告焦某偿还原告崔某人民币17,867.70元,自2007年1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给崔某该笔款项的利息,直至本判决确定的结算日。

[评估]

本案涉及继承和债务承担。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死亡赔偿的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不是对死者的赔偿,因此不属于继承,不属于继承。王兵欠崔某的钱,只有被告焦某(王兵的妻子)承担。

第二种意见是,死亡赔偿金应该作为遗产处理。是对死者未来剩余年龄可得利益减少的补偿,其性质是对死者预期财产损失的补偿,因此应属于遗产。本案三被告应从继承份额中偿还王兵欠原告崔某的款项。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处理,继承人应在死者生前三十年内偿还其所欠债务

一、从死亡原因赔偿。死亡赔偿是对死亡原因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因非法侵害他人生命而应当依法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这种赔偿是对侵害生命权的赔偿,发生在死者死亡后,用于填补死者因死亡事故在未来一定时间内的预期收入。遗产,本质上也是死者死亡造成的。生前属于私有制,死后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和遗产继承的原因一样。

第二,从死亡赔偿的范围来看。《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赔偿金是对死者预期工资的补偿。死者生前的工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属于继承。死亡赔偿金是预期的工资性收入,属于其法定财产,应属于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所得。据此,死亡时可以预期获得但未获得的债权和收益属于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可以预期从死者身上获得的收入。其来源和范围以死者为基础,类似于《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未取得的债权和收益的范围和性质,因此也应属于遗产。

第三,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死者的剩余年龄和面积计算,而不是按照继承人或者近亲属的人数计算。自然人死亡时,只能根据年龄和居住地区人均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不能因为有20个继承人就按20人计算赔偿金。比如一个人60岁去世,他能得到的赔偿是10万元。如果他有20个继承人,每人可以得到5000元。如果他只有一个人,他能得到的赔偿是10万元。同样是继承人,为什么会得到不同的补偿?答案只能推断死亡赔偿金是支付给死者的,应该属于死者的遗产。

第四,从立法先例来看。在立法上,《保险法》第64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出现法定情形的,保险赔偿金为遗产。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保险赔偿的一部分是死亡赔偿,所以此时死亡赔偿属于继承。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情形时保险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一般情况相同,故死亡赔偿金也可视为继承。

5.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审判实践中,死亡赔偿纠纷案件也参照继承法处理。死者近亲属处分死者遗产和各种死亡赔偿金收入时,一般先偿还死者债务,再按继承规则分配,既稳定了债权债务,又减少了诉讼疲劳和各种矛盾,有利于继承。既然这种做法已经被大多数人接受和认可,就应该通过把人们的认可提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规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将死亡赔偿金纳入死者遗产范围,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既平衡了死者的债权债务,又保护了死者近亲属的继承权,有利于债权债务和亲权的稳定健康发展,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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