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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撞到人保险公司怎么赔,车子撞了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7 19:33:02浏览114次

[案例]2008年3月23日,吴某在运输货物时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因为路不熟,停下来问路的时候没有拉把手刹车,导致车辆向前打滑,导致自己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行车制动器不符合技术标准。停车时,没有处理好刹车,未能确保安全,导致事故。吴某应该承担责任

[案例]

2008年3月23日,吴某在运输货物时驾驶着自己的机动车。因为路不熟,停下来问路的时候没有拉把手刹车,导致车辆向前打滑,伤到自己。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发现,在吴某行驶和制动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停车时未能刹车,未能保证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吴某应该为这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的亲属在吴某

2007年10月,他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吴某驾驶的机动车辆,理由是他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因为死者吴某不是保险合同中的据称受害人。之后,吴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费11万元。

[审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某是否是保险合同的据称受害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通保险条例》)第三条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念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人员和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这项规定明确将车辆人员和被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排除在交通保险的受害者类别之外。《交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也将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排除在交通保险合同的受害人名单之外。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也有相同的规定。即被保险人被排除在受害人之外。在本案中,吴某既是司机又是被保险人,但他不是交通保险合同的据称受害人。原告辩称吴某是交通保险合同的受害者是无效的。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估]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保险合同部分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其目的不仅是为了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更重要的是通过风险分散的手段,使受害者得到及时方便的赔偿。是对机动车危险性高、破坏性大而可能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提供社会救助。这种社会救助旨在帮助被机动车损害的第三人,而不是为机动车提供运营保障。总之,交强险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交强险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法律援助,保护的首要利益是第三方的利益,而不是为机动车提供运营保障,保护车主的利益,这与普通的商业第三方保险不同。另一方面,从保险合同与整个合同法体系的关系来看,保险合同是最诚实的合同,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一直是保险法律关系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由于社会救助的特殊性,防范道德风险尤为重要。因此,在立法上,明确将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并通过两个条款从不同角度对交强险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其立法意图是防止道德风险。也许在本案中,原告的一位亲属吴某不需要采取预防措施,就意外身亡了。然而,无论从上述法律规定还是从双方的合同约定来看,保险合同都无法提供对其不幸死亡的救助。也就是说,虽然保险合同具有提供救济和抵御风险的功能,但每种保险都有其特殊性,即每种保险都有其特定的救济对象。显然,原告亲属吴某不幸死亡的救济不能从保险合同中获得。因此,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离开被保险车辆,被保险人都不可能成为交通保险合同的所谓受害人,也无法获得保险金的赔偿。

资料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朱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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