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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是什么意思,医疗险意外险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7 19:36:03浏览58次

司机被车辆意外撞死的保险金怎么交?法院判决:王海龙雷德良按“第三方责任险”赔付,但司机下车修车被车撞伤死亡。这种情况下,是按照驾驶员的责任险还是第三方责任险赔付?今天,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第三

司机被所乘坐的车辆意外撞死,如何缴纳保险费

法院裁定根据“第三方责任保险”支付

王海龙莱德林

跟随者下车维修车辆,却被自己乘坐的车辆撞死撞伤。这种情况下,他是按照船上人员的责任保险赔付,还是按照第三方责任保险赔付?今天,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张家口的所有者杨建平有一辆解放牌重型货车,从事货运业务。2005年4月26日投保保险金额20万元的第三方责任险、保险金额3万元的船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入室盗窃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等7种险种。保险期间,原告将被保险车辆开到北京市延庆县静音路段。由于道路严重堵塞,原告雇佣的跟随者徐晓东到车下维修车辆。当车辆再次启动时,右前轮不小心将跟随者徐晓东卷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车主杨建平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跟随者徐晓东不负责任。在向徐晓东的亲属支付14万元人民币后,杨建平向保险公司索赔。2006年9月30日,保险公司以“普通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赔付原告人民币8万元,杨建平认为应按第三方责任险赔付,遂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死者是该车驾驶员,属于“随车人员”,不属于“第三方”,不应按照第三方责任险赔付,而只能按照“随车人员责任险”赔付。保险公司为了人性化,按照“一般机动车辆保险”赔付了8万元作为住宿补偿。按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的陈述

法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死者徐晓东属于“第三人责任险”中的“第三人”还是“船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船上人员。属于“第三人”的,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即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0万元,扣除20%免赔额后给付。后一种情况,按3万元扣除。

第三人责任保险旨在保证第三人即受害人在遭受事故损害时,能够获得保险人的救济。这是一份为第三方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与杨建平签订的保险合同显然是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徐晓东是否是第三方,是否可以根据第三方责任保险进行赔偿,双方在理解上存在争议,应该针对保险公司进行解释。虽然徐晓东是原告雇佣的跟随者,但当事故发生时,他的位置是“车下之人”。根据《2006年6月15日保监发(2000)102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第三人”的解释是: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外,如果被保险车辆下的人身或财产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而受到损害,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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