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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辩护词,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9 09:40:05浏览107次

徐过失致人死亡案的辩护

徐过失致人死亡案的辩护

主审法官和法官:

江西京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徐亲属的委托,指定该律师为徐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案件的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下列辩护意见:

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金的死因是“死前溺死”,故其落水情节对于许构成过失杀人罪至关重要。

首先,根据许的多次供述:他因小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害人先动手打人。之后双方互相利用打架,但没有对对方造成太大伤害;是受害者把它推进水里,受害者自己钻进水里,把它压进水里。徐只交代过一次,说是被害人把他推进水里的,掉进水里的时候还把被害人拖下水。即使这种情况是真的,也应该说这是人类的本能反应,遇到危险的时候,他会抓住身边的任何东西来自救,包括人。由此可见,无论被害人属于何种溺水形态,都不是许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致。由于被害人溺水并非因许的行为所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后果与许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许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次,当时在场的有两个人,一个是救人淹死的肖某,说不出真相,另一个是唯一的证人王某。但王的证言并未确切说出被告和被害人是如何自始至终落水的,仅说是同时落水,不能证明被害人落水是由于许的过错行为。

显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徐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不怀疑犯罪的司法原则宣告被告人徐无罪。

请考虑以上意见。

辩护人:江西京德律师事务所

申律师

2008年10月8日

景德镇律师沈

国民党景德镇市委员会副主席

CPPCC景德镇市委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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