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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死亡赔偿金能否执行,死亡赔偿金能偿还债务吗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9 11:46:03浏览97次

蒋超斌骑谢摩托车时与唐金泉所属七星队四轮农用车相撞,造成谢死亡,蒋超斌重伤,构成二级伤残。交警大队认定谢负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蒋超斌不负责任。谢的妻子何广辉、女儿和父亲谢家福将告上法庭

蒋超斌骑谢摩托车时与唐金泉所属七星队四轮农用车相撞,造成谢死亡,蒋超斌重伤,构成二级伤残。交警大队认定谢负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蒋超斌不负责任。谢的妻子何广辉、女儿、父亲谢家福状告唐金泉、七星赛马队、保险公司,获得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04877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3768元,已执行到位,已裁定保全。随后蒋超斌起诉七星赛车队、唐金泉、唐复平、保险公司及何广辉、谢衍、谢家福。法院裁定,蒋超斌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费用共计485,173元。唐金泉损失19.4069万元;保险公司损失176765元;何广辉、谢家福将在谢的遗产范围内赔偿114339元,并对唐金泉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七星团队对唐金泉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蒋超斌申请执行。执行期间,保险公司赔付,七星团队就唐金泉连带责任达成分期清偿协议。由于谢没有遗产,他家的经济非常困难,而赔偿114339元的执行陷入僵局。申请执行人要求直接扣除节省下来的104877元,谢家三则辩称赔偿不是遗产,要求以此为生。

本案是新型案件,执行难度在于死亡赔偿金能否执行。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可以实行的。

首先要明确死亡赔偿金支付给谁,支付什么样的损害。死亡赔偿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害的赔偿,这在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因为死者权利能力被消灭,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死者没有遭受财产损失,所以不存在赔偿问题。既然死亡赔偿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害的赔偿,那就应该是对死者亲属的赔偿。为什么要赔偿死者亲属?有两种理论:一种是失去支持的理论。即因被害人死亡,生前依法提供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的,赔偿范围是被扶养人在被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或者有权获得的扶养费份额。另一种是遗产丧失论。即被害人仍在世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未来作为遗产的所得,因侵权人的行为而丧失具有预期未来所得的财产。赔偿范围是因被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利益。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死亡赔偿所采用的理论是继承损失理论。《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上诉法院所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按20年计算;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年将减少一岁,对于75岁以上的人,年龄将按5岁计算。因此,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未来的预期收入。《解释》将死亡赔偿定义为财产损失。根据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司法解释,如果受害人因此遭受精神痛苦,他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中随军家属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并存,既解决了亲属和非亲属随军家属的生活救济问题,又解决了死者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所以,死亡赔偿金只能算是遗产。

再次,在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任何造成死亡的侵权赔偿案件,无论是矿难、海损、交通事故还是故意伤害,死者亲属作为继承人要求死亡赔偿。死者亲属对死亡赔偿金分配有争议的,法院一般会按照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条款处理。

所以本案的死亡赔偿金不仅可以执行,还可以执行死者妻子何光辉的财产。谢,死者,生前靠开摩托车挣钱养家。车祸后应赔偿乘客蒋超斌114339元。这种侵权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侵权债务是在车祸发生的瞬间产生的,但侵权人并没有立即死亡,而是经历了一个伤害、抢救和治疗的过程。因此,侵权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存续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连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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