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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9 13:22:01浏览117次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又称死亡赔偿,是对加害人在他人造成死亡后,给其近亲属造成物质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一般来说,死亡赔偿属于对死者亲属的精神安慰。这种精神慰问金以死者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为填补对象。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具体性质和属性是什么呢?我们来找一个法国的详细回答。com。

 一、死亡赔偿金:如何认定性质及归属

随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人身伤害案件中受害人死亡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有了明确的依据。然而,在赔偿案件解决后,由分割赔偿问题引起的死者亲属之间的纠纷不断增多。实践中,一般按照继承法关于继承的规定或者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适用法律。然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其运作方式在分割,有其自身的特点,应予以更详细的分析。

 二、常见案例

案例一,王死于建筑事故,妻子以金属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为由主张完全占有,分居的王父母以金属儿子遗产死亡赔偿金为由主张继承。

案例二,李死于矿难,赔偿金19万余元,由李父母及女儿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组成。李的父母担心他们的儿媳再婚,要求完全控制赔偿金。他们提议,如果不离开李家,每年给儿媳妇3000元,但如果离开李家再婚,就不要了。原因是,19万元的赔偿不包括支付给媳妇的任何物品。

案例三,张死于交通事故,其已婚女儿要求按照遗产继承部分死亡赔偿金。他的儿子儿媳认为死亡赔偿金是金属家庭成员的共同收入,死者的女儿婚后不再是家庭成员,不应该分摊。

第四种情况,李因工伤死亡获得赔偿,生前欠王2万元。王要求李的家人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李的家人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他们家人的补偿,而不是李的遗产,并拒绝偿还他们的债务。

上述案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诉讼双方都是从与死者的身份依附关系出发,用与身份依附关系相关的法律来支持自己的诉求。死者父母与死者配偶发生诉讼的,其父母应当从血缘关系上以继承法为依据,其配偶应当从夫妻关系上以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为法律依据;在死者子女之间发生诉讼的情况下,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人会从与父母生活的关系中,将家庭共同收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而死者已婚的女儿或儿子往往会与继承法产生竞争。

结合司法实践中其他案例的分析,当事人对死亡赔偿金的定性有几点认识:1。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遗产;2.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夫妻共同财产;3.是一种精神安慰;4.对死者近亲属损失的赔偿。

三、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死亡赔偿金已有以下一些统一的认识:

第一,不是已故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死亡的补偿,是在死者死亡后来的。根据婚姻法理论,婚姻关系最终离婚或一方死亡。显然,赔偿不是在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根据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是分割。

第二,不是死者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法取得,并在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但是,死亡赔偿金不是在死者生前产生的,不应通过继承方式继承。

第三,不是精神慰藉。《解释》明确规定了安抚

排除以上三种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死亡赔偿是一种物质财产赔偿。区别只在于对死者本人的赔偿或者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前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死者本人因非正常原因死亡而导致本人实际收入减少的赔偿金,是死者本人的一种权利,在死亡后可以转移,就像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领取报酬权可以按规定转移一样;后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权利能力被消灭的死者,没有可以弥补的利益损失,是加害人在死者因他人造成伤害而死亡后给予其亲属的物质补偿。

 四、几点建议

故此,在死亡赔偿金分割问题上,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本人因非正常原因死亡所造成的本人实际收入减少的补偿。理由是:

1.与现行法律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一致。西方国家一般采用“剩余寿命收入计算法”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依据。《解释》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与“剩余寿命收入的计算方法”非常接近。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死者赔偿”的性质。如果采用“对死者近亲属进行赔偿”的观点,那么同地区、同年龄的两个人都会因为侵权而死亡。由于近亲数量和基本情况的不同,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应该相差很大,甚至相差很多倍,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会使执法者陷入复杂的境地。

2.《解释》中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家属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死亡赔偿不应再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是对谁和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和支付。即死亡赔偿绝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部分亲属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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