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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吓唬我骗保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9 14:30:04浏览103次

 驾驶员撞死父亲 保险公司休想拒赔

如果司机杀了父亲,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这起汽车保险合同案件在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宣判。一审法院裁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驾驶员及其家属人身伤害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责令保险公司向车主万缴纳73,104元的第三人责任险。这个判断在国内还是第一次。

2003年9月,万在购买一辆卡车后,花3090元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购买了车辆责任险,最高保险赔付金额为20万元。随后,万聘请肖永兵负责运输。去年4月21日,因为车子抛锚,肖勇兵让父亲小去修车。维修期间,汽车突然失控,将肖碾压成重伤,随后死亡。事发后,某公司在向万某缴纳8625元车损险后,拒绝缴纳责任险(即小郑恺的身故赔偿费)。原因是公司与万某签订的车辆责任险条款第6条明确规定:“被保险车辆造成车辆驾驶员及家属人身伤害或死亡,不承保全部或代管财产损失。”万某无奈之下,起诉某公司,要求法院责令保险公司支付责任保险73104元。

根据保险公司的说法,免责条款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即司机可能故意伤害家人,骗取赔偿。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制定并经保监会批准的,不是“霸王格式”条款。因此,保险公司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索赔。

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免责条款系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准备的,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万协商,将车辆驾驶员家属排除在责任保险第四条之外。这一免责条款与责任保险为受害第三人提供基本保护的初衷相冲突,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互利原则的法律。

同时,按照国际公认的保险理念,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人,被保险人是第二人,其余均为第三人。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保证第三人因意外受到损害时能够获得保险人的救济,其含义不排除被保险车辆驾驶员的家属。将驾驶员家属排除在责任保险之外,违反了建立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危险责任的不合理分配。

此外,责任保险是为了未指明的第三方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不排除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驾驶员的家属。如果将上述人排除在外,就违背了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就案件事实而言,本案排除了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作为加害人,他没有得到赔偿,这并不违背侵权法理论。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免责条款无效。此外,本免责条款的无效不影响与本案有关的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的判决尊重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使无辜受害者得到合理的救济,突破了“免责条款”,明确了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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