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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9 20:21:08浏览96次

2004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济南第一货运有限公司员工金驾驶一辆大型拖拉机,因操作不当,在路上撞倒一个售货亭,导致售货亭内的被压死。事发后,陈某的家人和货运公司经调解无效,死者家属于2004年6月2日归法院管辖。

死亡赔偿证明指南-交通事故赔偿证明指南

2004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济南第一货运有限公司员工金某驾驶一台大型拖拉机,因在道路上操作不当,撞倒一个售货亭,导致售货亭内的陈某被压死。事件发生后,陈某的家人和货运公司通过调解无效。死者家属于2004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父母、兄弟姐妹分别成为第一、第二、第三原告。法院发现死者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父母都在农村,没有收入来源,还有一个10岁的妹妹在上学。陈某18岁就出去工作了,他的收入是全家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他死后,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也就倒了。陈某去世后,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你需要什么证据?

【依法分析】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有死亡赔偿项目,其计算方法有立法变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日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后,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再直接规定赔偿的数额和种类,而是明确规定应参照今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以后新受理的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新司法解释计算死亡赔偿金。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上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或者死亡赔偿。

根据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人均收入标准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结合本案,如果死者是2004年死亡的城镇居民,且死亡时不满60岁,死亡赔偿金金额为8399.9元20年=167998元(200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399.9元)。如果死者是农民,死亡赔偿金3150.520年=63010元(2003年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31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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