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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抛尸粪池 难逃法网终受惩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9 22:01:02浏览85次

2008年12月15日7时许,被告周驾驶其左后轮制动性能不良、右后轮制动失败的重庆CA长安轻卡在重庆市合川区钱塘农贸市场街门口倒车至市场。当车坠入市场鱼摊空地时,被告人周无视观察,致使车辆撞倒并碾压行人梁传书,造成梁传书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迅速将死者梁传书的尸体扔进农贸市场的厕所坑内,驾车离去。事发后第二天早上,死者尸体被发现。同日,被《重庆日报》630专栏、《重庆时报》等媒体报道,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同日,合川区公安局正要逮捕被告人周。重庆合川区公安局交警支队称,事故完全由周负责,死者梁传书不负责任。

案情回顾:法警带到被告席上的司机周某耷拉着耳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短暂的审理和合议庭的审理,合川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倒车过程中忽视交通安全,撞倒一名行人致死,造成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他把尸体扔在粪坑里,然后开车走了。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周被捕后主动赔偿,与死者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于2008年12月30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因此,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被告人周被判处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中国《刑法》第133条,庭审现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法定的加重情节。本案中,如果被告人周在杀害被害人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而不是驾车逃跑,则不会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而受到重罚。因此,法官警告这里的司机和朋友,他们必须小心驾驶,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他们必须积极抢救伤者,绝不逃跑,绝不侥幸,否则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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