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08:22:02浏览142次
三辆车一辆接一辆地碾过同一个人的尸体,导致他死亡。这个责任怎么界定?上周末,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任均分。回放:多车碾压“主谋”逃逸2004年12月27日上午6时19分,沈阳市渭河桥头堡发生一起惨烈事故。一名男子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倒,然后被多辆汽车碾压。
三辆车一辆接一辆地碾过同一个人的尸体,导致他死亡。这个责任怎么界定?上周末,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任均分。
回放:多车翻滚“主谋”逃逸
2004年12月27日上午6时19分,沈阳市浑河桥头堡发生一起悲剧事故。一名男子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倒,然后被多辆汽车碾过。交警部门赶到现场后,确认此人已经死亡。
死者名叫尚登昌,是离事发现场不远的一家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悲剧发生后,尚的家人连续一个月在事故现场寻找目击者和相关线索,但第一辆事故车尚未找到。
在5月19日的庭审中,原告商之妻邵玉波与四名被告郭伟(第二辆事故车驾驶员)、(第三辆事故车驾驶员、报案人)、(第二辆事故车车主)、沈阳双龙出租汽车公司(第二辆事故车所属公司)就赔偿金额发生重大纠纷。
邵玉波等人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507,260元;被告杨芳凯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再次损坏了尸体,最多只拿走了5000元的精神赔偿。判决:家属赔偿32万余元
法院认为,尚登昌被逃逸车辆撞倒后,先后被郭伟和杨凯驾驶的车辆碾过,交警部门无法确定是哪辆车导致尚登昌死亡。对此,逃逸车辆、郭伟和杨凯应对尚登昌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交通部门至今未能找到逃逸车辆的下落,郭伟和杨凯可以在赔偿完成后向其他肇事者索赔。同时,郭伟的保险公司也对郭伟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死者的妻子邵玉波表示,她对法院一审判决赔偿32万余元“非常满意”。
联合:保险公司也有责任
虽然第一辆肇事车辆跑了,但保险公司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增加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南站办事处为“第三人”。
虽然保险公司认为郭伟的出租车属于商业保险,而不是强制保险。而且只有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原告(死者家属)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郭伟的出租车公司没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意见:律师认为事实不清楚
孙金宝律师表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法院的判决是对死者的安慰;腿脚残疾的邵玉波及其家人,也算是安慰和补偿。
被告之一郭伟的代理律师杨公汉认为,郭伟与杨凯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作为交通部门至今尚未认定的交通事故,尚不明确,值得商榷。目前,几名被告已提出上诉。
——5月20日,本报《三辆车轧过同一人责任咋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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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仍然在逃
事故发生后,沈阳市东陵区交警大队事故科经过现场调查,发现有三种车辆乱扔垃圾,一种红色疼痛
业内人士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或造成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死者的死亡是由事故车辆中一辆或多辆车辆的碰撞和滚动造成的,也无法区分其故障的大小或原因的比例。因此,事故车辆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平均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