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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胎死腹中,肇事司机逃逸怎么处理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08:25:02浏览118次

日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肇事司机张赔偿“准妈妈”李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费用,并支付胎儿在医院的抚育费70%,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2007年2月18日,李驾驶爱人高驾驶的摩托车来到卫辉市东街1号楼拐角处,被司机张驾驶的汽车撞倒,李受伤。张及时将李送到妇幼保健院检查,彩超检查胎儿正常。2月20日,李感觉胎儿异常,再次到妇幼保健院检查,彩超检查结果为死胎。李立即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调查,胎儿仍为死胎。2007年2月22日,胎儿开颅取出,同年2月26日出院。医疗费由被告支付。

事故由交警大队处理,经确认,肇事司机张应负主要责任,李的爱人高应负次要责任。李在这次事故中受伤了。后来胎儿死亡,住院引产。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李诉至法院后,申请鉴定胎儿死亡原因,鉴定结论为奖励关系。为此,李要求张赔偿住院相关费用4858元;胎儿抚养费从当年2月22日起计算,每天42元;高精神损失费2万元,摩托车鉴定修配费2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新乡医学院的司法鉴定结论,张应当赔偿李的损失。李要求张赔偿住院相关费用4858元,如营养费、产假误工费等。因为都符合事实常识,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支持;胎儿抚养费自当年2月22日起计算。每天4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佐证;由于张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上述赔偿以承担70%为宜;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其请求;李要求张赔偿他的爱人高的摩托车鉴定和修理费用,但李不能说他是车主,所以他不支持他的要求。因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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