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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限制,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怎么赔付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期限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4 09:57:02浏览83次

?今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以下简称第76条),与《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有重大区别。该条第一款前半部分规定:“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项新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也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主要表现为: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强制第三者保险)与现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者保险)有什么关系?如何理解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责任限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险条例》)颁布前,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前半段判定责任?《强制险条例》推出后,保险公司应该如何承担责任?今年5月1日后受理的案件,一定要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吗?等等。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工伤强制保险之后,道路交通事故领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但是,这种强制性的三险保险是不是以《保险法》第50条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本文认为,除了保险名称不同之外,以下几个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1.建立依据和系统功能不同

?建立强制三人保险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主要功能是有效快速的填补受害者的伤害。特别是对于损害小于责任限额的事故,由于不需要区分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过错程度,通常不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问题,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费。这种新的赔偿机制可以大大减少索赔环节,节约索赔成本,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非常适合机动车等危险责任领域。商业三人保险的设立是基于《保险法》第50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功能是分散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带来的风险,使意外风险能够由所有的参与者共同分担。这种保险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设计的。虽然该制度在增强被保险人赔偿能力方面对受害人有利,但不能认为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第三人设计。《强制险条例》正式实施后,商业三人保险赔偿受害者损失的功能将在很大程度上被强制三人保险所取代。

?2.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

?根据第七十六条,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的责任,不必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为前提。所以,强制三人保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责任保险。从保险公司的经营性质来看,交强险是封闭式管理,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保本或者微利,因此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是一种准社会保险。商业三人保险是真正的第三人责任保险,保险对象是加害人依法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保险人就应当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不对损害负责

?国家对强制三人保险实行绝对强制制度,主要表现为:对于保险公司,强制三人保险不能拒绝;无特殊情况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机动车辆,他们有权强制承包。同时,每辆机动车必须投保强制三人保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违反规定将受到严惩。另外,强制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如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等都是合法的,不能通过协商改变。就商业三人保险而言,我国虽然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规定没有第三方责任保险,每年不得对机动车进行许可或者检验,但实际上这种强制保险不仅容易被投保人规避,而且没有实施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所以,如果说目前的商业三人保险也是强制性的,那只是因为这种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强制性,其强制性只是相对的。另外,和现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一样,《强制三者险条例》把车损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同时当成基本险,实际上实行的是“捆绑销售”。

?4.错误是否可以被抵消是不同的

?通过对第七十六条的文本解读可以知道,强制三人保险不适用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除外),即只要事故车辆参加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无论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都应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付,受害人的过错不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这与商业三人保险不同,商业三人保险无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而且只有在过失相抵后,被保险人才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向保险公司索赔。

?5.回收规定是否不同

?在强制三人保险中,法律通常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向被保险人追偿。这些具体情况包括:司机饮酒、吸毒或服用麻醉药品;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不符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见《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六稿)第二十一条,中国台湾省0103010第二十七条有类似规定)。在商业三人保险中,以上情况为免责;由于索赔是事后提出的,所以不会出现追偿问题。

?6.赔偿程序不同于索赔人

?在强制三险下,第七十六条赋予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对受害人进行强制部分的保险赔偿,而不是合同的另一方。而且,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第一要务。在业务的三大风险下,虽然保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保险法第五十条)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否赔偿取决于保险公司,受害人没有真正的直接请求权。一般情况下,只有被保险人(第二人)要先对受害人(第三人)承担责任,然后被保险人再向保险人(第一人)申请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是间接责任人。

?7、赔偿金额以不同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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