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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期限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期限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4 10:33:01浏览107次

为了正确处理 摘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交警总队今天发布了《2012-2013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误工费参考标准等5项基础数据均比上年有所提高,新增“伤残赔偿或死亡赔偿标准定义”内容。

 误工费参照标准有所提高

《标准》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础数据较上年有所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5581元/年增长到18369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5275元/年增加到6446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由10927元/年增加到12642.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由3446.24元/年增加到4126.36元/年;职工平均工资由31025元/年提高到36716元/年。

还改进了损失时间的参考标准。据报道,损失时间的赔偿标准应根据受害者的损失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如果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失去时间,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期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如果受害者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考上一年我省同行业或类似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年公布了19个职业的平均工资,均高于上年。比如建筑业从25564元增加到32593元,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从42442元增加到51028元,住宅服务业等服务业从20470元增加到23178元。

 事故致残合理护理期不超20年

事故导致受害者残疾,无法照顾自己。《标准》定义了护理费用的标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限。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处理生活的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受害人可获每天50元伙食补助

受害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在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随行人员前往医院就医或转诊治疗时,从居住地到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准。

伙食补助参照我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即50元/天。受害者确实需要去其他地方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者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应予补偿。住宿费可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150元/日的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

今年发布的《标准》增加了“伤残赔偿或死亡赔偿标准定义”的内容。死亡赔偿金按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75岁以上,按5年计算。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多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

关于残疾的标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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