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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举证对证词证物有异议怎么处理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举证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4 19:48:01浏览67次

交通事故赔偿举证对证词证物有异议怎么处理

证人证言来自证人,反映证人所知道的案件相关内容。内容是否真实客观,与案件事实有什么关系,是否应当接受证人证言,这就涉及到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证言的判断是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否可以采信。在我国,对证人证言的判断并不排除传闻证据,而是要求法官对每个证人证言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案件的其他情况做出综合判断。由于我国现行证据法的缺陷,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受到了严重挑战。有必要重视证人证言在证据法中的地位。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和判断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结果是否存在利益关系。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邻居、恩怨等利益关系的,可以从维护家庭纽带、友谊、报恩或者泄愤等角度提供虚假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小,甚至可能是伪证;如果没有利益关系,证言的真实性就很大,可靠性就高。

其次,审查证人的品格。证人是否诚实对证人的证言有很大的影响。如果一个人习惯了说谎,那么这个人提供的证词的可信度自然会成为人们心中的问号。因此,证人的素质应该是法官判断证言是否可以采信的因素之一。

第三,考察证人作证的地点和环境,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要搞清楚证人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提供证言,在宽松的环境下作证比在紧张的环境下作证更真实,否则,反之亦然;如果证人受到威胁、引诱、欺骗、教唆、收买或外部干扰,可能会提供虚假证言,应认真审查,尤其应注意庭审期间的询问和质证,以查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我国法律不排除使用传闻证据,但生活实践表明,原始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肯定强于传闻证据。所以要搞清楚证人是如何得知案情的,是直接感受还是间接感受。一般来说,直接感觉(亲眼所见,亲耳所听)提供的证词相对真实;但间接知道道听途说提供的证词相对不那么真实。

第五,考察证人自身的感知能力、记忆力、表达能力以及犯罪时的客观环境因素。这些主客观因素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都有影响,必须认真审查和慎重判断。

第六,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或协调。由真实的证人证言和其他有形的案件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应当一致或者协调,这是由其相互关系决定的。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要认真分析核实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其他证据真实的,与证人证言的矛盾无法合理解决,证人证言往往是虚假的。相反,证人的证词将是真实的。法官要从每一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每一个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对案件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判断。

第七,判断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的有效性。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已经过公证程序。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都规定公证文书比其他文书具有更高的证明力。但是经过公证的证言仍然是证人证言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仍然是无效的

第条规定:“法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因此,法官应当对原审和被告人提供的证据正确适用证据接受规则,综合审查判断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相关程度,以及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我国法律对证人证言有严格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并应陈述自己经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自己的经历作出的判断、推测或评论不能作为决定案件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如果以单一证据来判断,书证的证明力比证人证言略高。因为书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民事行为发生时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证人思维和理解的局限性,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

由于证人证言是最复杂的证人证据之一,法官在自由评价证人证言时应遵循上述一系列证据规则,以便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同时可以克服以往法官只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使得法官在管辖上显得过于武断,避免主观随意性的嫌疑。同时,他们可以克服法官在采纳证人证言时过于谨慎的事实。担心错案被追究,案件长期拖延,法官应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和法官的基本素质,将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规则相结合,以保证双方在诉讼机会上的平等,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

总之,只有从各方面认真分析证人证言,注重发现和化解矛盾,才能对其是否属实及其证明力的大小做出正确判断,并据此决定是否认定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庭上审查证人证言,听取双方证人的提问,查明确实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可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二、交通事故赔偿举证过程当中所需要的材料

1.证明损害发生、原因、时间和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和物证。(一般事故责任认定会有基本描述和确认);

2、到相关部门指定的医务部门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和各种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疗费、住院费;

4.医务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假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和误工证明(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

6.医疗运输费用单据;

7.需要伤残赔偿的,需提供伤残鉴定依据和赔偿金额;

8.受损财产所有权证明;

9.受损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数量、质地、新旧程度和价值(贵重物品需相关部门鉴定);

10.损坏或受损财产损失的证据;

11、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事实和责任。(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当准备相关证据推翻认定,但实践中有困难);

12、死者的生活赡养、抚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

13、必要的丧葬费凭证;

14.驾驶员是否是职务行为;

15、车辆驾驶、操作证、驾驶证;

16.损坏车辆为出租车的,需提供车辆合同协议书;

17.受损车辆保险证明。

三、交通事故赔偿举证过程当中如何确定证据的合法有效

1.当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它要求当事人在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法院许可,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仍难以提交证据材料的,可以申请再次延期举证,并与法院共同决定是否准许。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依法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调查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拟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法院拟调查收集的理由和拟证明的事实等基本情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需要由法院按照权限移交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该出庭作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

5.如果证据将来有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这种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前缴纳鉴定费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造成不能证明争议事实的法律后果的。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原件或原件。需要保全原证据或者确实难以提供原证据的,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的副本或者复制件,并在开庭时提交原证据和原证据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手续。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国书证或者外国解释性材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和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对象和内容,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编号提交复印件;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未提供证据的相应法律后果。

在诉讼过程中,保证双方提供的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是双方的法律义务。提供虚假证据可能构成犯罪。以上是边肖为你整理的“交通事故赔偿举证对证词证物有异议怎么处理”全文。如果您对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在www上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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