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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通费赔偿举证指引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举证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4 20:18:02浏览68次

交通事故交通费赔偿举证指引

2011年7月25日19时10分,刘骑着王驾驶的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张驾驶的农用车相撞,造成刘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主要责任人是张,次要责任人是王,乘客刘不负责任。刘四次住院后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鉴定之日起六个月。在刘的四次转移中,有三名亲属陪同,而刘和他的随行人员在火车上乘坐软卧。在诉讼中,刘主张将全部运输费用作为赔偿项目,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运输费用过高,明显不合理。经审查,法院支持刘的部分交通费。

 【依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以官方单据为准;相关证件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

在事故中,治疗人身伤害时通常会出现交通费支付的问题。运输成本损失为实际财产损失。交通费的范:1。受伤送往医院时的交通费;2.是转院治疗或去外地治疗发生的交通费;3.参与救援人员的交通费用;4.护理人员交通费。 第《解释》条第22条以“实际发生”为赔偿原则,即赔偿义务人按照受害人已经发生的数额赔偿,这是一个自然的、无争议的原则。争议往往在于受害者有多少陪护和照顾者合适,无论多少人去陪护,是否都要计算交通费?在上述费用中,受害者直接发生的交通费一般是有问题的。因为法律有明确的计算方法,更容易确定照顾者的数量。不易识别的是参与救援人员的决心。实际上,一个人经常生病,家人和朋友会以关心和照顾为目的陪伴他。有时很难确认如何区分陪伴他的人和探视病人的人。在实践中,法官通常根据被害人的伤害和监护人的能力来确定。当事人要证明参与救护和陪护人员的合理性,需要证明伤害的严重程度和陪护人员可以起到的照顾作用,然后法官会进行衡量。

由于实际运输成本有限,即使转移到其他地方,也不会产生巨大的航空运输成本,其在损害赔偿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相对于医疗费用、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金额来说是比较小的。所以法院确定的运输费用标准和金额大多比较宽松,代理赔偿义务人的律师基本不会提出或者提出太多异议。《解释》还有一个限制,就是以官方的车票收据为准,车票收据上记录的时间、地点、人数与实际治疗的时间、地点、人数一致。《解释》看起来比较具体,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很多问题,比如打车。除了北京等少数城市,出租车票价发票可以记录时间和距离,大多数城市的出租车发票无法证明时间和地点以及乘客数量。其次,如果陪护每天打车,护理时间长,可能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有了这样的细节,不同的案件之间会有很大的差距,需要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证据来澄清运输费用。

【技巧提示】

收集交通费证据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取得有效的票据,比如发票或者交通部门的正式收据。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省钱而采取非法的交通工具,所以拿不到有效的票据,只有一些收据之类的,很可能被法院驳回。这提醒当事人在治疗过程中要保留好交通费的账单,以免丢失账单而得不到赔偿。 第二,运输费用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即费用的具体使用应合理。包括什么时候发生的,谁用的,为什么用的,等等。有的当事人太麻烦,一次向法院提交大量票据,却无法说明具体用途,往往被法院驳回。当事人应当养成良好的证据保全习惯,在运输票据发生后,应当注明时间和目的,以便法官在举证时一目了然。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收取大量账单作为运输费用。如果使用不清楚,对方会询问账单的来源和用途。如果支持者不明确,会给诉讼带来被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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