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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护理证明时护理费用举证指引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举证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4 21:42:03浏览151次

 交通事故中没有医院护理证明时获得护理费用的证据指引

【案情回放】

2007年7月24日16时许,刘驾驶一辆金旅小巴在北京市朝阳区小五台村4队首门前倒车时,胡(4岁)在门前右前方大便,小巴右后方撞倒胡,造成胡受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队确认,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胡被送往北京垂杨柳医院治疗,并于当日转送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胡的伤情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肝挫伤、腹部出血、腹膜血肿、出血性贫血、右肾周血肿)、双侧肺挫伤、左侧4-6根肋骨骨折。原告进行了探查、修复和清创。2007年8月10日,胡出院。门诊复查应遵医嘱,不得进行剧烈活动。2008年1月,胡被北京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伤残赔偿指数为l0%。此后,胡的代理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刘,要求刘赔偿护理费用L5,000元(即胡的母亲徐为照顾受伤的胡而损失的时间)。在庭审中,胡的经纪人称徐是一名运输司机,月收入1500元。交通事故后,他失去了10个月的时间来照顾胡,所以他主张收取15000元的护理费。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证明及其母亲徐的收入证明。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证明和胡母亲徐的收入证明,但胡年幼,在事故中受重伤,需要特殊照顾。所以原告主张一定的护理费,是合理的,但是他主张的数额不合理,法院不能完全支持。法院考虑了具体的赔偿金额。

 【关键证据】

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护理费的依据

一般来说,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需要证明是获得护理费用支持的前提。本案中,由于原告胡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年仅4岁,因交通事故严重受伤致残,此时原告之一胡虽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证明,但法院判决被告刘应酌情赔偿一定的护理费用。被害人胡的年龄和重伤情况是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护理费的依据。

 【举证指导】

本案中,虽然原告没有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证明,法院自行决定了部分护理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护理证明就可以支持护理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在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案件中,如果要支持受害者要求的护理费用,他们必须向法院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需要证明。如果他们要求两名护理人员的费用,还必须提交要求两名护理人员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证明。因此,当受害者因交通事故住院或在门诊治疗时,如果受伤影响了正常生活,应要求医院出具需要护理证明。当然,如果伤害不影响正常生活,医院也不应该强制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

综上所述, 可以看出,护理费用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证据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在实践中,法院在支持原告的护理费用请求时,会要求原告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需求及护理需求数量”证明。否则原告的护理费请求不予支持。

(2)原告还需要提供支付护理费的有效证明,与损失时间所需的证据相同。一般是护理费的正式收据。护理人员可以是医院的护士,也可以是圆顶医院等护理机构的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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