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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赔偿举证指引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举证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5 07:42:02浏览128次

2004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济南第一货运有限公司员工金某驾驶一台大型拖拉机,因在道路上操作不当,撞倒一个售货亭,导致售货亭内的陈某被压死。事件发生后,陈某的家人和货运公司通过调解无效。死者家属于2004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父母、兄弟姐妹分别成为第一、第二、第三原告。法院发现死者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父母都在农村,没有收入来源,还有一个10岁的妹妹在上学。陈某18岁就出去工作了,他的收入是全家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他死后,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也就倒了。陈某去世后,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你需要什么证据?

【依法分析】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有死亡赔偿项目,其计算方法有立法变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日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后,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再直接规定赔偿的数额和种类,而是明确规定应参照今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以后新受理的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新司法解释计算死亡赔偿金。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上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或者死亡赔偿。

根据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人均收入标准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结合本案,如果死者是2004年死亡的城镇居民,且死亡时不满60岁,死亡赔偿金金额为8399.9元20年=167998元(200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399.9元)。如果死者是农民,死亡赔偿金3150.520年=63010元(2003年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3150.5元)

与以前的赔偿标准相比,新的司法解释明显提高了赔偿参数。首先,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由“人均消费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前者小于后者。以北京为例。2002年统计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77.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约为8922.7元。后者是过去死亡赔偿金所依据的“平均生活费”标准。其次,赔偿期限从过去的10年增加到20年,是过去的两倍,实际赔偿金额增加了一倍多。据2000年统计,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8493.5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全额死亡赔偿金为84935元;同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50元/年,按照新司法解释计算的死亡赔偿金全额为20.7万元。

赔偿权利人可以比较两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选择较高的一个作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因为如果一方主张采用差额补偿的标准,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获得较高的赔偿

1.死者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可以证明死者的年龄。死者不满60周岁的,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超过60周岁的,当年减1年,超过75周岁的,按5年计算。

2.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标准。

3、死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标准。此外,还有死者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户口、房产证等。

[提示]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相对简单,适用范围为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本次之前受理的案件仍适用之前的计算方法。索赔证据的关键是确定死者年龄,获得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这些标准可以从当地统计部门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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