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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举证指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疏失之探究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举证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5 07:51:02浏览78次

没有哪部法律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生效,以下简称《道法》)的颁布实施引起如此大的争议。《道法》第七十六条在全国各界引起了前所未有的轩然大波,几乎引发了全民大讨论,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是非常罕见的。原因是《道法》在引入“以人为本”、“保护弱者”、“优先保障行人的路权”、“生命权大于路权”、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等法治新概念的同时,并没有整体抛弃“以管理为基础”的过时观念,立法存在几个明显错误,使执法、司法、守法不被人的意志所转移。

本文着重探讨《道法》立法中的错误,如沉迷于非法证据制度、非法计分制度、设置全民“非法陷阱”,分析其原因并做出负面评价。

一、对纵容违法性证据制度的评价

《道法》第七十六条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很大争议,焦点集中在归责原则及其公平性上。笔者更愿意讨论违法的证明与纵容制度。

《道法》第76条规定:“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的证明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对对方有两种证明义务:一是证明对方的过错和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这种证据也可以从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检查记录中获得。比较客观,可以称之为“客观证明”;另一种是对方过错或违法行为的“故意”证明,相当于对方的主观证明,可以称为“主观证明”。

根据法理学的理论,违法一般必须是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心理态度,因为过失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样的结果”(孙国华,主编《法理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69页)。对比《道法》第76条的规定,很明显,在确定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责任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承担“违法过失”责任,只承担“违法故意”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驾驶人想要免除责任,不仅要对行为人具体的交通违章“行为”举证,还要对行为人的“故意”交通违章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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