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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赔偿举证指引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举证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5 08:03:02浏览121次

 【案情介绍】

2003年12月11日上午,65岁的郭某在清华大学校园内从西向东行走时,学生梅某骑自行车从南向西拐,与郭某相撞。郭被送往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左腿胫骨骨折。医生建议回家休息,等骨折长好愈合。2004年6月,郭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被打骨折,要求梅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2000余元。在法庭上,双方在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上争议不大,重点是护理费用。郭声称,在他生病期间,他的骨折必须慢慢愈合,他不能移动,他根本不能照顾自己。所以他老婆一直陪在他家里,他老婆是学校食堂的工作人员,他因为有她陪护不能上班。同时,他还请了江西老家的郭姐姐帮忙照顾他两个多月。姐姐是农民,没有固定收入。在家休息期间,请保姆做家务,照顾行动不便的老人。基于此,郭主张护理费用包括妻子误工的工资、保姆的工资和妹妹的报酬,共计5000多元。

 【依法分析】

关于治疗期间护理费用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不接收或不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级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计算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有三个基本参数: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的人数和护理期限。三个数据的乘积就是需要赔偿给受害者的护理费。上述每个参数都需要当事人的证明。

首先是确定护士人数。护理人员的原则是一个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法院可以参照确定两人以上的护理人员数量。所谓原则就是一个人,就是法院一般按照一个人来计算护理费。即使实际上可能有很多人参与护理,法院在确定护理费用时也只能以一人为标准。所以,当事人主张只有一个人照顾的,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有人参与照顾,其他人需要照顾治疗是生活常识。但这个看护者要么是雇来的护士,要么和受害者的亲戚朋友有关系,不能为了多要护理费而故意去认领一个和受害者没有关系的高收入者。当事人主张两名以上护理人员的,需要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明确意见。一般来说,受害者受伤越多,可能需要的护理人员就越多。是否有必要,由上述机构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法院可以参考其意见来确定护士的人数。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郭的妻子、姐姐和保姆都参与了护理,但他们不能主张三名护理人员,因为没有医疗或评估机构的明确意见。

其次,确定护理期限,需要当事人提供医疗机构的书面诊断结论。经过治疗,受害者恢复了自理能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受害者已经完全康复,比如出院证明,或者是患部已经痊愈的病历记录。另一种情况是,受害者尚未康复,需要进一步治疗,但已恢复自理能力,可以独立生活。护理期可以根据医疗过程的记录和受害者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最后,护理人员收入的计算。这是护理费用中最关键的部分。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一是护理人员有收入,应参考误工费的计算。误工费的证据和证明可以参考以上内容,这里不再赘述。护理人员未接收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级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如果郭称其妻子是护理人员,则按照其妻子工资收入损失确定护理费用,如果其称其无收入的妹妹或专门保姆是护理人员,则按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水平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计算。这里,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以下几点:1。受害者需要的护理水平。2.当地护理人员从事这一级别的劳动报酬。

根据目前医疗的分类,医疗分为四个护理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卫生部还根据每个级别制定了不同的护理标准,各护理级别的费用按照医院护士对住院患者的一般收费标准计算。如果本案患者正在家中疗养,则应根据受伤者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可参考医院对同等情况患者的护理标准。当然,如果患者主张更高的标准,还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明。至于当地护士的一般劳动报酬,在实践中一般根据行业内的一般报价来确定。目前一些地方也出台了行业指导价,也可以作为确定劳动报酬的标准。

【技巧提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索赔方式获得的赔偿是不同的。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且有实际损失的,可以自称为护理人员。对于其他情况,当事人可以提出更高的护理水平和报价单,证明护理费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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