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20:45:11浏览108次
遗嘱继承公证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也是常见的继承公证事项。在公证实践中,经公证的遗嘱或者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遗嘱,经遗嘱继承人申请,由公证处公证。但是,对于继承法规定的其他形式的遗嘱,如自拟遗嘱和代写遗嘱,由于遗嘱人死亡,无法取得证据,以及遗嘱继承的排他性法律,公证员往往害怕继承纠纷,导致诉讼和拒绝公证,从而使一些遗嘱无法实现生前处分财产的愿望,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首先,自写和书面遗嘱是合法的继承形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写遗嘱、书面遗嘱、记录遗嘱和口头遗嘱。这五种遗嘱形式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形式。经过公证的遗嘱是经过公证的遗嘱。《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不得撤销自拟、书面、录音和口头遗嘱,并变更经公证的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立遗嘱人有几种不同形式的内容相冲突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第二,自写遗嘱和代表公民写的遗嘱是独立和真实的意愿表达。
遗嘱是公民个人依法处分个人财产及相关事务的法律行为。它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也是个人的独立行为。没有任何人的同意,它反对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它是个人意志的最终和真实的表达。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遗嘱程序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的生效,公证审查是公证的必要程序和基本方法。
自拟遗嘱继承和代写公证书的公证审查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和客观、公正、真实、合法的具体要求,对自拟遗嘱继承和代写公证书进行的全面审查和验证。在公证过程中,除了一般的内容审查外,遗嘱继承中的自写遗嘱和写遗嘱也应根据各自的特点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广泛收集相关证据。的确存在一个问题,即在立遗嘱人死后,很难在自写和书面遗嘱中获得证据。然而,自拟和书面遗嘱是一个客观事实,总是可以寻找相关的线索。如果自写遗嘱是由立遗嘱人自己写的,人们可以寻找立遗嘱人生前写的文章、材料、信件和签名,或者从立遗嘱人生前居住的单位的档案中提取立遗嘱人的笔迹。笔迹鉴定过程也可以由合法的鉴定机构或笔记专家进行。遗嘱代表人可以对在场的人、证人、代写人、知情人、亲友、同事和邻居进行深入调查。简而言之,与立遗嘱相关的情况有直接和间接两种。只要客观反映遗嘱真实性的事实被广泛收集,从而判断和证明代表人书写的遗嘱的客观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