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20:46:51浏览144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经公证的遗嘱应由立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和第20条,“经公证的遗嘱不得以自拟、代立遗嘱人书写、录音或口头遗嘱的方式撤销或更改。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时,立遗嘱人必须心智正常,具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图是真实的: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遗嘱人没有受到胁迫或欺骗。通过胁迫或欺骗立遗嘱人而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冲突。
4.立遗嘱人处置的财产必须是他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立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夫妻共同所有或家庭共同所有,立遗嘱人只能处置他自己的个人财产份额,并处置超出他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这是无效的。
5.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向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遗嘱公证由立遗嘱人持个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如有不便,也可请公证员到遗嘱人住所办理公证。当一个人有生命危险时,应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兴趣证明的公证人。公证处审查公证的合法性后,可以确认公证。公证人有义务对遗嘱保密。遗嘱公证可以为遗嘱人提供法律保护,即在遗嘱人去世前,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这对预防和减少纠纷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