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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怎样才有法律效力,代书遗嘱不符法定形式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20:45:17浏览62次

如果代表死者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有法律效力?小青把代表死者写的遗嘱拿到法院,以便继承财产。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能确认遗嘱的有效性,驳回了小青的上诉,维持了原法院的判决,并驳回了他的诉讼。

王先生和他的前妻李女士婚后没有孩子。他们收养了小青作为他们的孙女,并住在一起。

1998年10月,王先生与赵女士再婚,没有子女。2007年5月,王先生写了一份遗嘱,声明:“我将把我的财产和家庭财产交给我的妻子赵女士,以照顾她以后的生活,并将房产证的名称由我改为。王先生签了名,并留下了指纹。同年7月,王先生和先生共同到区建委申请变更产权,并将产权转让给。同年8月,区建委为赵女士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此后,王先生去世了。

小青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表示,2007年7月,王先生立遗嘱将该房产归其所有,李先生、张先生见证。

王先生去世前,擅自将该房产更名为自己名下,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因此,他要求颁布一项法令来继承自己的财产。赵女士拒绝了小青的诉讼,因为小青提供的遗嘱无效,并且不是第一顺序的合法继承人。

一审判决后,小青不服,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先生在死前将该房屋提交给,并附有书面证据,与共同申请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王先生去世时,该房屋以的名义登记,遗产成立并完成。小青说王先生在2007年7月立了遗嘱,并为他人代写。王先生作为立遗嘱人,未在遗嘱上签字,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遗嘱上的指纹不清楚,无法确认是王先生立的遗嘱。此外,王先生与先生于2007年7月25日共同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因此,小青的意志不能成立。无论继承人的身份或遗嘱的继承如何,小青继承房子的权利都不能得到支持。

在此基础上,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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