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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信托遗嘱法律要件是怎样的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20:46:00浏览78次

遗嘱可以由自己或可信任的人处理。那些信任他人的人需要对遗产没有兴趣,并且有信托资格。信托遗嘱的法律要求是什么?今天,网站为您汇集了“信托遗嘱的法律要求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托遗嘱的法律要求是什么

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即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信托财产为合法所有并经确认的财产。信托的意愿必须说明:信托的目的。此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共利益。

立遗嘱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类型和地位;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还可以规定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择方式、信托终止的原因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信托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财产应当依法登记,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信托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继承法》是私法中的强制性法律。《继承法》的双重性决定了其固有的缺陷。遗嘱信托有独特的理论结构,可以作为克服《继承法》缺陷的工具。我国遗嘱信托的建立和有效制度的缺陷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因此,必须对《信托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2.中国现行法律对遗嘱信托几乎没有规定。《继承法》根本没有规定遗嘱信托,《信托法》第8条和第13条都规定了遗嘱信托的设立制度。遗嘱信托是一种信托,因此遗嘱信托关于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托财产等制度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信托法》的其他原则。

3.遗嘱信托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设立和生效制度上。遗嘱信托的建立和有效制度是遗嘱信托的基本制度。因此,遗嘱信托制度只有在遗嘱信托建立并生效后才能被成功运用。

遗嘱信托的设立及其有效制度的缺陷也将直接制约其工具价值的发挥。

4.遗嘱信托成立条件的逻辑悖论。民法认为,遗嘱是遗嘱的单方面表达,其效力不需要另一方的同意。遗嘱人死亡是遗嘱在合法前提下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信托法》第8条,遗嘱信托只有在受托人承诺的情况下才能成立。根据这一点,除非立遗嘱人在死前已经获得受托人的同意,否则没有必要仅仅根据有效的遗嘱建立遗嘱信托。

5.几乎不可能为具有登记能力的财产建立遗嘱信托。根据《信托法》第10条的规定,设立信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信托财产应当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信托未按照前款规定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不重新发行,信托将无效。

根据本条规定,因物权变动需要登记的财产设立遗嘱信托,应当在登记后生效。

6.以房屋为信托财产的遗嘱信托的设立会引起以下矛盾: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前(遗嘱尚未生效),受托人必须承诺并登记信托财产。否则,信托在立遗嘱人死亡时不会生效。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前尚未生效,立遗嘱人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然而,在尚未生效的遗嘱基础上建立遗嘱信托肯定存在逻辑矛盾。

根据中国《信托法》第13条,如果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不能担任受托人,受益人应指定另一个受托人。如果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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