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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遗嘱,订立遗嘱要符合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4 14:00:11浏览92次

遗嘱不得排除法定继承人。案例:2013年初,山东省潍坊市的一对老夫妇,他们的丈夫在死前立了一份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包括:“长子应全权负责自己的丧事,其余的钱应由两个儿子平分。房子的主人是他自己,他的妻子只有权利住在房子里,房子最终由长子继承……"遗嘱不涉及妻子的继承份额。

声明:《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遗嘱的内容显然侵犯了妻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此,它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家庭共有财产的一半应该属于妻子。

自拟遗嘱不得改变公证的遗嘱。

案例:王老汉早年当过瓦工,攒了7万元。妻子于2006年初去世后,老人立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声明他的第二个儿子死后继承了3万元,剩下的4万元和其他财产都由他的长子继承。2012年5月,王改变主意,写了一份新遗嘱,声明他死后5万元的积蓄属于他的第二个儿子,另外2万元的积蓄和财产属于他的大儿子。今年年初,王老汉因病去世。在清理遗产的过程中,两个儿子各持一份遗嘱,最后去法院分割遗产。经审理,法院决定根据公证遗嘱的内容分割王的遗产。

声明:《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经公证的遗嘱不得因自拟、委托、记录或口头遗嘱而被撤销或变更。据此,王的自拟遗嘱不能撤销或变更。

遗嘱不得侵犯弱者的权益

案例:郑与丈夫刘于1972年育有一女,收养一男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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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丈夫英年早逝,郑通过辛勤的劳动养育了一对儿女。2014年春节前,郭和儿子开车外出时出了车祸,导致大脑害羞。骨折,治疗无效,10天后死亡。在住院期间,郭某立了一份口头遗嘱,要求继承儿子的全部个人财产。在郑提起诉讼后,法院裁定郭的儿子返还郑的房产2万元和一个房间。

声明:我们的法律在赋予公民根据意愿处置财产的权利的同时,也对这一权利施加了必要的限制。《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为缺乏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这种情况下,郑多年来一直依赖他的养子。郭死后,他就断绝了生活来源。此外,他年纪大了,已经失去了工作能力。因此,法院基于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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