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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司法解释二,最高院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5 10:55:03浏览60次

40.如果公民遗书中关于死后个人财产处置的内容确实是死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没有相反的证据,则可以按照其意愿对待该公民。4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立的遗嘱仍然无效,即使他以后有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这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42.立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了几份内容有冲突的遗嘱。如果有经公证的遗嘱,以最后一份经公证的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43.遗嘱继承或者附义务的遗产,可以履行义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请求,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遗产的权利,请求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志履行义务,接受遗产。4.遗产的处理。人民法院知道有继承人而不能通知他继承遗产的,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并确定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45.遗产中应当留给胎儿而未保留的部分,应当从继承人的遗产中扣除。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死亡的,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47.继承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口头放弃继承权,如果我承认,或者如果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也应视为有效。48.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放弃继承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愿应在继承开始后和遗产分割前做出。遗产分割后,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拥有权。50.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后悔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继承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置后,继承人将不承认放弃继承。51.放弃继承的影响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候。52.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放弃继承,并且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他继承遗产的权利应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接受遗产,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54.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提供生活费用并享受社会救济的烈士和城镇居民的遗产,仍应允许由法定继承人继承。55 .集体组织实施“五保供养”为“五保供养”,双方有赡养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如果没有赡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除“五保”费用。56.受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与公民有遗赠扶养协议,受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终止的,不能享有受遗赠权,其支付的扶养费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被解除的,遗赠人或者集体组织应当偿还已经支付的扶养费。57.因无人继承而将遗产移交给国家或者集体组织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能够按照规定分配遗产的人的情况,适当分配遗产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果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不愿意参加诉讼,也不放弃其实体权利,则应增加为共同原告。那些明确放弃继承权的人不再被列为当事人。

61.没有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的继承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根据《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清偿债务。62.遗产分割后,债务尚未清偿时,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先用遗产清偿债务;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照遗产收入的比例清偿。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按比例返还所得。五、补充规定63。在涉外继承的情况下,如果遗产是可移动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即被继承人死亡前最后住所地的国家的法律。64.继承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在继承法实施后,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继承法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人民法院适用继承法。然而,不能以时效已过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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