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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效力,什么是代书遗嘱的效力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7 21:30:03浏览96次

代表他人写遗嘱意味着遗嘱人邀请他人代表他写遗嘱。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的处理,应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如果立遗嘱人是文盲或因病不能书写或不愿自己书写,他可以委托他人书写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表立遗嘱人写的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场的证人见证。

其中一人应代表立遗嘱人书写,注明年、月、日,并应由立遗嘱人、其他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

某单位退休老干部廖生了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他的儿子早在1992年就去世了。廖决定和他的三个女儿住在一起。1993年,第三个女儿廖接到她家。她的丈夫陈某与岳父签署了一份赡养协议,表示愿意承担岳父的所有赡养义务。1995年,廖的公寓被分配到他的三居室,价值2.5万元。由于廖没有存款买房子,他的第三个女儿和女婿凑钱买了房子,全家搬进了新房子。廖想立个遗嘱,死后把房子留给他的第三个女儿。于是三女儿按照父亲的意愿写了一份遗嘱,廖某在遗嘱上签了名。廖某将遗嘱交给其所在单位,以证明该财产最终将属于其第三个女儿。六个月后,第三个女儿问了她父亲的意见,并想请律师做遗嘱证人。廖某表示同意。于是,两位律师找到了廖,了解了他的遗嘱情况,并制作了一份谈话记录,廖在谈话记录上亲笔签名和指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遗嘱见证,上面有两位律师签名并加盖了律师事务所的公章。2000年2月,廖某去世。廖某的大女儿和二女儿找到了他们的三女儿,要求分割廖某的遗产。他们失败了,把她告上了法庭。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遗嘱是否有效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廖某的遗嘱无效。

精华阅读:律师见证遗嘱的效力,律师见证遗嘱的要件

人们通常在年老或即将去世时立遗嘱,以防止未来的继承人因遗产分割而产生纠纷。一些遗嘱在生效前需要被见证,律师通常被允许见证。律师见证遗嘱的要求是什么?下面的网络编辑将向你介绍它,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律师见证了遗嘱的要求。1、当事人的行为应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误解,因此律师..点击阅读

原因如下:在本案中,廖某的遗嘱是代表他的三个女儿写的。这是代表廖某写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表廖某所写的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应代廖某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由立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及立遗嘱人签名廖某立遗嘱时,在场的证人不超过两人。虽然廖事后将遗嘱交给其所在单位,要求该单位出具证明,并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但由于廖立遗嘱时该单位的人不在场,也没有在遗嘱上签名,所以该律师的见证人只有律师的签名和律师事务所的公章,没有廖本人的签名。因此,本案中的遗嘱不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代写的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遗嘱应被视为有效。原因如下:虽然《继承法》第17条作出了上述规定,但廖某的遗嘱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律师的见证人也没有廖某的签名。然而,从继承法最初的立法意图来看,不难看出继承法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的遗嘱,其目的是证明遗嘱人的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遗嘱。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廖在立遗嘱后就把遗嘱交给了单位。该单位被要求证明他的房产最终归他的第三个女儿所有。此外,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了解廖遗嘱的真实含义,并制作了书面记录,由廖在谈话记录上签名并指印。这些事实可以充分证明廖将自己的房产留给第三个女儿是他的本意。因此,本案的遗嘱认定是有效的,既没有违背廖的真实意思,也不违背继承法的立法原意。

作家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如前所述,遗嘱一开始就缺乏正式要求。如果认为遗嘱有效,必须有廖所在单位的证明和律师的证言,作为对遗嘱形式要求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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