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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立房子遗嘱,如果没有在生前立下遗嘱去世后房子如何分配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6 22:10:04浏览136次

[案例]李叔叔和孙*娘有一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是成年人。这对老夫妻有两栋商品房和五间店面房。

李叔叔去世后,孙*娘和他的一个儿子分别将这笔财产用于生活和出租。为此,三个女儿将她们的母亲告上法庭,要求根据法律分割财产,并分割母亲赚取的租金。孙娘认为,在丈夫生病期间,女儿失职了。房地产是自己和丈夫奋斗多年的共同财产,孩子没有份儿。孙*娘的儿子同意他母亲的意见,虽然他住在其中一所房子里,但那所房子不属于他。

[律师说]

经过审判,法院发现三名原告的父母有三名妇女和一名男子,他们现在都是成年人,独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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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经有关部门批准,三名原告的父亲在一个镇上建了五个店面房。2005年,由于旧城改造,政府将位于县城的两套商品房搬迁给了原告的父母。原告的父亲生病住院后,母亲和女儿在家庭琐事上发生了冲突。2014年2月,原告的父亲去世后,原告的母亲和兄弟分别住在其中一栋商品房里。这五个店面房间是原告的母亲以她的名义租的,租金也是她母亲收取的。2014年4月,女儿要求分割财产,但母亲不同意。大女儿和二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个女儿既没有申请参加诉讼,也没有放弃自己的权利。法院增加了第三个女儿作为共同原告。

从法律上讲,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死者生前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死者遗产的权利。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彻底否定了剥夺妇女继承权的封建继承制度。这对保护妇女的继承权、协调家庭关系和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经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男女继承权平等",第10条规定"继承权应按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和父母"。妇女应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三个女儿都有权继承其父亲的继承权。此外,父亲在死前没有立遗嘱处理财产。被告未能证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财产,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经过主持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一个调解意见: 第一和第五店面房间中的三个归母亲所有,其余两个房间的一半给了三个女儿和儿子。双方分别到房地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证。二、母亲和儿子每人分得一套住房,儿子一次性补贴三个女儿每人10000元。

三、母亲还给四个孩子每人3000元房租。

此外,律师还特别提醒,在因行使继承权引起的继承纠纷中,诉讼期为两年,从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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