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8-31 11:00:06浏览60次
口头遗嘱很常见,也最容易引起争议。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制作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方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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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紧急情况解除”且立遗嘱人未死亡,则口头遗嘱无效。如果濒临危险的立遗嘱人在获救后恢复了立其他遗嘱的能力,则口头遗嘱应被视为无效,并应以其他方式立遗嘱。
(3)口头遗嘱只有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才有效。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号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有两种人有利害关系:一种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二,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