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8 20:25:02浏览101次
许多老人知道他们可能很快就会死去,他们会写一份遗嘱并要求公证。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比未经公证的遗嘱更强。
公证的遗嘱可以被撤销吗?接下来,网站的小编辑为每个人收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如何撤销经公证的遗嘱变更或撤销经公证的遗嘱原件,立遗嘱人必须向原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在死亡前安排自己的财产,并经国家公证处公证的法律行为,在死亡后立即生效。为此,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有意识和能力。
(2)遗嘱内容应合法,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不应被剥夺。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的合法财产。
遗嘱公证由立遗嘱人持个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如有不便,也可请公证员到遗嘱人住所办理公证。当立遗嘱时,至少要有两个没有兴趣证明的公证人。
遗嘱公证应当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当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的遗嘱有多有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了确定遗嘱有效性的最基本规则:“遗嘱人可以撤销和变更其遗嘱。有几份遗嘱。如有冲突,以最后的意愿为准。经公证的遗嘱不得因自拟、代理书写、录音或口头遗嘱而被撤销或更改。然而,《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进一步澄清了这一点:“立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了几份内容冲突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被继承人的最后意愿为准,无异议。由于遗嘱不是一种契约行为,而是一种无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遗嘱人在变更或撤销遗嘱时不受他人的限制,基本上不存在因撤销遗嘱而引起的信托损害赔偿问题。
《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从这个角度来看,公证只是证明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不是在实体法上赋予其优先权。继承法为了防止伪造遗嘱,各种形式的遗嘱都确定了效力的标准。
第17条规定:“经公证的遗嘱应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自写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名,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代表立遗嘱人写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代表立遗嘱人写遗嘱,写明年、月、日,并由立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方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只有在证明真实性的过程中,公证遗嘱才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只有证明遗嘱经过公证,才能推定其真实性
判断各种形式的遗嘱的有效性当然是为了防止伪造和篡改,并保护继承人的权利。但最根本的是追求反映被继承人处理遗产的真实意图的目标。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的最终表达将是优先的,并且将是判断的唯一标准。如果遗嘱人通过其他形式改变或撤销公证遗嘱的能力受到限制,遗产的最终分配可能不反映被继承人的最终遗嘱。